主管單位:就業安全科
聯絡人:季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35604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款明訂,禁止職場就業:
為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者或所就業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性格、五官、身體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資格,被禁止;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台中市就業歧視案件諮詢電話:04-22289111分機35604季小姐
另外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案件諮詢請洽-勞動基準科04-22289111分機35204陳小姐,分機35205洪小姐。
雇主招募人才避免涉足就業歧視之原則如下:
(一)建立選拔標準:
雇主在招聘試選、培訓、晉升、調職、評審資遣,以及招聘條款和條件方面都有明確的指引。評估受僱者的表現。
(二)招募原則:
- 任何招募人才啟事對求職者除須具備就業條款和條件、福利、設施及服務事項外,禁止將種族、性別、年齡、婚姻、外表等就業禁止項目列入限制條件範圍內。
- 雇主要負責招募人才提供教育培訓,以便回答者一視同仁,並避免提出一些涉及就業受限成分的問題。
- 招聘條款和條件、福利、設施及服務均須循同工同酬之原則進用人才,係指滿足應徵者之種族、性別、年齡、婚姻、容貌等都有機會獲得聘用並得到相同的招聘條款和條件,以及可利用與職級、職責、年資、經驗及其餘特殊情況相符的福利、設施及服務。
勞工於台中市管轄內工作或求職者受僱受僱待遇的處理方式:
1.徵集證據:
任何賠償或成果達成均講求具體事證,又偵查案件之相關具體事例多發生於偵查事件發生之此時,故有賴涉嫌犯罪事件態的當時的相關書證、物證(如錄音、錄音)與人證等資料。
2.檢附事證明提起方法:
填寫申訴書,詳述案件發生始末之人、事、時、地等,並檢附相關具體事證,親自簽名後,郵寄或親送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