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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就業歧視

主管單位:就業安全科

聯絡人:季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35604

 

就業服務法第五第一明訂,禁止職場就業:

為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者或所就業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性格、五官、身體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資格,被禁止;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台中市就業歧視案件諮詢電話:04-22289111分機35604季小姐         

另外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案件諮詢請洽-勞動基準科04-22289111分機35204陳小姐,分機35205洪小姐。

 

雇主招募人才避免涉足就業歧視之原則如下:

(一)建立選拔標準:

雇主在招聘試選、培訓、晉升、調職、評審資遣,以及招聘條款和條件方面都有明確的指引。評估受僱者的表現。

(二)招募原則:

  1. 任何招募人才啟事對求職者除須具備就業條款和條件、福利、設施及服務事項外,禁止將種族、性別、年齡、婚姻、外表等就業禁止項目列入限制條件範圍內。
  2. 雇主要負責招募人才提供教育培訓,以便回答者一視同仁,並避免提出一些涉及就業受限成分的問題。
  3. 招聘條款和條件、福利、設施及服務均須循同工同酬之原則進用人才,係指滿足應徵者之種族、性別、年齡、婚姻、容貌等都有機會獲得聘用並得到相同的招聘條款和條件,以及可利用與職級、職責、年資、經驗及其餘特殊情況相符的福利、設施及服務。

 

 勞工於台中市管轄內工作或求職者受僱受僱待遇的處理方式:

1.徵集證據:

任何賠償或成果達成均講求具體事證,又偵查案件之相關具體事例多發生於偵查事件發生之此時,故有賴涉嫌犯罪事件態的當時的相關書證、物證(如錄音、錄音)與人證等資料。

2.檢附事證明提起方法:

填寫申訴書,詳述案件發生始末之人、事、時、地等,並檢附相關具體事證,親自簽名後,郵寄或親送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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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就業訓練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9-11
  • 發布日期: 2012-07-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就業安全科
  • 點閱次數: 7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