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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之事業單位,應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

1.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2.依同法第38-1條第4項規定,雇主違反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3.僱用10人以上未滿30人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範本)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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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政令政策,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11
  • 發布日期: 2024-04-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