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2.依同法第38-1條第4項規定,雇主違反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3.僱用10人以上未滿30人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範本)如附件。
1.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2.依同法第38-1條第4項規定,雇主違反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3.僱用10人以上未滿30人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範本)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