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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為保障受僱者免受性騷擾之工作環境相關權益,惠請加強宣導性別工作平等法職場性騷擾防治相關規定並督請轄內事業單位遵循辦理,請查照。

  1. 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係課予雇主職場性騷擾之防治責任,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以提供受僱者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防治職場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2. 勞動部前於109年4月6日修正發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3. 檢附原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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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12-03
  • 發布日期: 2021-12-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