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略以:
(1)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且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2)雇主依規定給付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2.另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略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規定之7日陪產檢及陪產假,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