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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契約約聘人員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嗎?

一、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二、  另依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 年 04 月 26 日勞動3字第0910020358 號函示,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所聘用之定期契約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有合於該法第十六條規定者,仍有該法之適用。惟該等人員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應至定期契約期限屆滿時止

三、  按上開法令規定,如定期契約人員符合相關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至定期契約期限屆滿時止,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總計不得逾2年。

  • 市府分類: 生活安全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9-12
  • 發布日期: 2019-02-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就業安全科
  • 點閱次數: 24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