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受僱者能安心兼顧工作與親職,勞動部於2月12日發布通函解釋,撫育雙(多)胞胎子女之受僱者,縱其配偶未就業,於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符合該法第22條但書之「正當理由」,雇主仍應准其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勞動部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規定:「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16條及第20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該規定係因受僱者之配偶如未就業,應可照顧其家屬,受僱者自毋須請假,故原則以受僱者之配偶有就業者始得申請。但有正當理由,雇主仍得准其申請,爰為但書規定。
勞動部說明,鑑於實務上,受僱者若有親自照顧雙(多)胞胎子女之需求,然因配偶未就業,難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經考量雙(多)胞胎子女之父母不易單獨完善照顧責任,爰通函釋示:凡受僱者如有親自照顧雙(多)胞胎子女之需求並提出育嬰留職停薪申請者,可認其配偶縱未就業,仍符合該法第22條但書之「正當理由」,雇主應准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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