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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函釋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於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

一、請休產假、經醫師診斷須安胎休養及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請休期間依曆計算,不因部分時間工作而依比例計給。
二、請休產檢假、陪產假及家庭照顧假時,依均等待遇原則,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再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8小時計給。
三、請休生理假每次以一曆日計給,全年未逾3日者不併入病假計算,薪資減半發給;逾3日部分併入病假計算,有薪病假之給假時數,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之比例計給,薪資減半發給。如應併入病假計算之生理假,連同病假已屆上開按比例計給時數上限,仍有請生理假需求者,雇主仍應给假,但得不給薪。
四、若有哺(集)乳之需求,雇主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給予哺(集)乳時間。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2-19
  • 發布日期: 2016-08-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就業安全科
  • 點閱次數: 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