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休產假、經醫師診斷須安胎休養及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請休期間依曆計算,不因部分時間工作而依比例計給。
二、請休產檢假、陪產假及家庭照顧假時,依均等待遇原則,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再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8小時計給。
三、請休生理假每次以一曆日計給,全年未逾3日者不併入病假計算,薪資減半發給;逾3日部分併入病假計算,有薪病假之給假時數,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之比例計給,薪資減半發給。如應併入病假計算之生理假,連同病假已屆上開按比例計給時數上限,仍有請生理假需求者,雇主仍應给假,但得不給薪。
四、若有哺(集)乳之需求,雇主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給予哺(集)乳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