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小夏為與春風公司簽訂定期契約的臨時人員,小夏表示於工作期間,公司內同事與上司,憑藉著已跟公司簽訂正式僱用契約對小夏態度不僅冷淡,且以其高高在上的姿態常常對小夏冷言冷語,上司並常藉機教訓小夏工作態度不佳,對小夏形成精神折磨。小夏認為春風公司之同事與上司對其行為,已有階級、語言與思想歧視之情形,且之後契約期滿公司亦藉口小夏工作表現不佳,而不予續僱,故提起就業歧視之申訴。
【資方說明】
1.申訴人小夏主要負責的業務是公司環境清掃,一開始在公司表現還不錯,但是後來卻又常常一個人躲在茶水室偷吃東西或是剪折價券、並用公司電腦影印私人折價券等。但是申訴人小夏後來常因情緒起伏不定,而隨意打掃,甚至隨意撒水使人跌倒,導致客戶不斷來投訴。有時候要求申訴人小夏處理一下環境清潔,小夏卻不斷回說他手受傷怎麼做,且常常無法控制自己的音量跟同事大小聲。
2.基本上對於小夏之工作態度,公司同仁與上司都是站在合情合理的角度予以告誡,但經過勸說後,小夏不僅自動減少清掃之次數,甚至於休假期間自動將公司大門開啟,嚴重影響公司門禁安全並產生管理問題,基於眾多不適任之考量,最後才會做出不續約之決定。
【調查結果】
1.有關「就業歧視」是指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平等、不合理的行為。於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明定雇主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等共16項禁止就業歧視之項目,就本案申訴人小夏所申訴之內容為上司與同事對其有階級、語言與思想歧視部分,按各項禁止歧視項目之範疇為:
(1)語言歧視:雇主對求職人或受僱者因使用某種語言,或無法使用某種語言,而在招聘過程或僱用上有不公平或差別待遇。
(2)思想歧視:雇主因求職者或受僱者的思想而在就業上給予差別待遇,又該思想應為某種「意識型態」,如右派思想、左派思想、統派思想、獨派思想、三民主義思想及共產思想等。
(3)階級歧視:雇主對求職人或受僱者因階級不同(如印度之種姓制度),而在招聘過程或僱用上有不公平或差別待遇。惟我國社會上或職場中並無所謂的「階級制度」,故階級歧視於我國較難發生。
2.就本案申訴人小夏所申訴之事項為主管及同事與小夏相處之情形,為上司之管理行為與同事間相處之情形非屬我國就業歧視之範疇,且申訴人小夏亦無提供春風公司有因階級、語言與思想歧視之行為或刻板印象而給予小夏差別待遇之相關事證。
【審議結果】
因申訴人無法舉證證明春風公司涉有階級、語言與思想歧視之行為,故經臺中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審議就業歧視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