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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歧視案

【案件背景】
堅強鋼鐵公司於進用新進人員之簡章列有下列體格需求:
1.兩眼矯正後視力均為0.8以上。
2.辨色力及聽力正常。
3.無心臟病、骨膜關節疾病、癲癇、精神疾病(不能處理日常事務、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者)、懼高症、法定傳染病(未經痊癒,且需強制隔離治療者),或不堪勞動達無法勝任工作之情形等。
經民眾檢舉該體格需求涉有身心障礙歧視之情,故向臺中市政府提起就業歧視之申訴。

【資方說明】
1. 公司為一貫作業鋼廠,作業環境多為高溫、噪音和重體力,且常須攀高走低,是屬24小時不停休之輪班作業環境。有關新進基層人員甄試簡章係為招募「操作、維護及安裝」等精密且重體力之技術員,且甄試簡章說明三、甄試職位類別…,亦已說明本次甄試類別僅為機械類之生產設備修護或操作人員。
2. 另按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報告書,證明公司鋼廠作業環境確實多為高溫、噪音與重體力之作業環境,且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3條規定:「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時,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故所僱用人員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均須符合一定身心健康標準。故公司新進基層人員甄試簡章之體格需求限制(兩眼矯正後視力均為0.8以上,辨色力及聽力正常、無心臟病、骨膜關節疾病、癲癇和精神疾病),係為基於保護勞工安全、以及他人工作環境安全考量。

【調查結果】
1.堅強鋼鐵公司甄試簡章之體格需求限制列有兩眼矯正後視力均為0.8以上、辨色力及聽力正常、無心臟病、骨膜關節疾病、癲癇和精神疾病部分,查堅強鋼鐵公司為一貫作業鋼鐵廠,工作環境涉有高溫作業、噪音作業、高架作業、粉塵作業及重體力勞動作業,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三十八即規範各項疾病所不適合從事作業之環境如下:
(1)高溫作業:高血壓、心臟病、呼吸系統疾病、內分泌系統疾病、無汗症、腎臟疾病、廣泛性皮膚疾病。
(2)噪音作業:心血管疾病、聽力異常。
(3)高架作業:癲癇、精神或神經系統疾病、高血壓、心血管疾病、貧血、平衡機能失常、呼吸系統疾病、色盲、視力不良、聽力障礙、肢體殘障。
(4)粉塵作業:心血管疾病、慢性肺阻塞性疾病、慢性氣管炎、氣喘等。
(5)重體力勞動作業:呼吸系統疾病、高血壓、心血管疾病、貧血、肝病、腎臟疾病、精神或神經系統疾病、骨骼肌肉系統疾病、內分泌系統疾病、視網膜玻璃體疾病、肢體殘障。
據此,堅強鋼鐵公司甄試簡章之體格需求列有辨色力及聽力正常、無心臟病、骨膜關節疾病、癲癇和精神疾病部分,因鋼鐵廠之作業環境確涉及高溫作業、噪音作業、高架作業、粉塵作業及重體力勞動作業,故依上述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確屬於法有據。
2.另堅強鋼鐵公司所列「兩眼矯正後視力均為0.8以上」部分,查我國各項視力檢測尚皆以矯正後視力達0.8為良好標準(如國小學童視力檢測、駕照視力檢測等),故堅強鋼鐵公司於考量職場安全與執行業務所需條件下,所訂定「兩眼矯正後視力均為0.8以上」應無刻意針對特定族群所為不平等待遇之情事。
3.且查堅強鋼鐵公司每年除針對在職員工進行健康檢查外,亦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定期實施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並對於健康檢查發現勞工因健康原因致不能適應原有工作時,即予以安排變更為非操作職。此外,堅強鋼鐵公司亦針對非技術人員(如行政職),亦委請當地就業服務站協助安排招募活動,專案進用身心障礙者。

【審議結果】
審酌堅強鋼鐵公司之用人考量與依據確為法令另有規範之事項,並無惡意排擠身心障礙者之求職權益,故經臺中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審議就業歧視不成立。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2-19
  • 發布日期: 2015-08-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就業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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