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小陳參加快樂國民小學代理教師甄試,口試委員於甄試當日提問小陳婚姻狀況,並表示:「男老師?還沒有結婚?你覺得你這樣適合擔任高年級老師嗎?我們家長的水準都比較高,會懷疑這一點…」小陳認為快樂國民小學已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婚姻歧視」之規定。
【學校說明】
快樂國民小學表示因學校學生的社經背景較高,家長會對未婚男教師授課高年級班級有疑慮,因此才提出假設性問題測試求職者的反應,所有口試委員是依當下求職者的表現給予客觀的分數,求職者小陳未獲錄取實因分數較低。
【調查過程】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所指之「婚姻歧視」係指雇主因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婚姻狀態而在招募、甄試、勞動條件、陞遷、調職、獎懲、訓練、福利或解僱等方面上給予不同的待遇。因實務上歧視行為之發生,雇主為隱瞞不當對待之動機,常以各種方式在外觀上予以混淆,因此是否涉及就業歧視應就事實認定。
本案快樂小學於面試過程中提問小陳婚姻狀況,事後雖表明提出該問題僅為測試求職者之反應,而小陳係因甄試成績不佳故未獲錄取,與婚姻歧視無關。惟快樂國民小學在進行招募時,不宜因刻板印象,而主觀的作出未婚者即可能遭受家長質疑,進而影響該校教學品質之臆測。且小陳分數較低,亦難言非因主試人對小陳「未婚」身分而有先入為主「可能有家長會有疑慮」之偏見下所評定,進而阻卻小陳進入快樂國民小學服務之機會。快樂國民小學不應於面試過程提問與工作能力無關之「結婚與否」問題,而更應強調個人專業表現在職場上的重要性。
【審議結果】
快樂國民小學確有提問涉及婚姻之問題,且亦坦承有婚姻歧視之言語上瑕疵,審議婚姻歧視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