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喬治公司受委託(承攬契約)辦理一場廣告行銷活動,喬治公司該
案件承辦人員C君透過某大專院校官方臉書粉絲團網站刊登徵求主持
人及導覽人員,限女性、年齡26以下、身高165以上、體重52公斤以
下、胸圍32D以上等資格。
【資方說明】
喬治公司說明係承辦人C君為使該計畫案可順利進行,故委請某大專院校輔導主任D君介紹該校之學生參與該案,非對外界公開招募,而該校輔導主任D君,係未經喬治公司同意即將訊息PO上網路,且於PO網五分鐘立即刪除,無任何人應徵亦無錄取情事。
【調查過程】
按勞委會100年2月25日勞職業字第1000064291號函要以「雇主
對求職人或所僱用之員工有上述就業歧視行為,不論其對象特定或
不特定,有無提出申訴,若雇主刊登之求才廣告有就業歧視,造成
求職人無法或不能前往應徵時,已影響其就業機會,雇主即構成違
反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
2、查喬治公司承辮人C君與該大專院校輔導主任D君來往電子郵件內容得知,喬治公司承辦人C君係為該專案執行人身分,委託該校輔導主任D君徵求符合條件之主持及導覽人員,且在信件往返過程中修正徵才條件,並強調不清楚可再來電,徵才之工資預計由計畫內經費支應。是以,C君既身為本案專案執行者,其代表喬治公司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行為,視為喬治公司之行為,應無疑義。從而,某大專院校輔導主任D君受喬治公司委託於官方FB粉絲團刊登徵求主持及導覽人員「限女性、年齡26以下、身高165以上、體重52公斤以下、胸圍32d以上」之訊息,喬治公司既無法提出須具備前揭條件始能有效執行該工作之理由,依法即不得於招聘過程作前揭限制,核其所為,已致生不特定多數人無意願前往應徵,實質剝奪渠等就業機會平等之權益,核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洵堪認定。
【審議結果】
喬治公司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性別、年齡及容貌歧視禁止之規定:審議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