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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歧視案

【案件背景】
東方美術館與北風有限公司於98年6月23日訂立「東方美術館98年派遣人員勞務採購案契約」,並由北風有限公司於98年7月1日起派遣員工13人進駐東方美術館,執行圖書館資訊組、服務台管理、兒童教輔、攝影器材管理、導覽器材管理等工作內容。據求職者小燕子陳述,北風有限公司於98年6月24日及6月26日二次召集舊有員工共計14人,以認識新訂契約之東方美術館、填寫個人資料,並要求到銀行開立帳戶、體格檢查,且特別要求體格檢查需繳交驗孕報告。惟小燕子認為該項繳交驗孕報告之需求已有涉及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禁止懷孕歧視之規定,故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提起申訴。

【資方說明】
北風公司表示,其於說明會上口頭要求須繳交驗孕報告部分,係考量日後會有產假薪資的問題,故須先瞭解所僱員工之身體狀況,如有懷孕者,則會事先向東方美術館爭取代理期間人員之薪資預算,且此項要求僅為口頭說明,並沒有硬性規範於與員工間之勞動契約內。

【調查過程】
1.按「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雇主違反第1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分別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31條與第38條之1定有明文。
2.按北風公司所舉證之相關資料,其雖表示並無需繳交驗孕報告之書面規定。惟查北風公司分別於98年6月24日及6月26日之說明會中,特別口頭要求體格檢查需繳交驗孕報告,且北風公司與受僱人簽訂之勞動契約雖無繳交驗孕報告文字內容,然該勞動契約係於嗣後更換,並非原訂勞動契約。
3.基此,按相關事證顯示,雖實際上並不能確定有無求職者因此受僱或不受僱,但北風公司要求繳交驗孕報告之行為,對參加說明會之求職者已造成如懷孕可能會不被錄用或遭解僱之心理預期,故難認無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之規定。

【審議結果】
綜合相關事證,經臺中市性別工作平等會審議,認北風公司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禁止懷孕歧視之規定,審議歧視成立。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2-19
  • 發布日期: 2018-08-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就業安全科
  • 點閱次數: 2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