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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性騷擾防治辦法相關表單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2-19
  • 發布日期: 2017-01-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就業安全科
  • 點閱次數: 1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