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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者請完育嬰假回到工作崗位時,雇主可以任意調整職務或工作內容嗎?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第9款規定:「復職: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所謂「原有工作」係指受僱者之「原有工作職位」,且不得任意變更其原有勞動條件。另雇主如經徵得受僱者同意,亦可調動受僱者,惟仍應參照調動五原則規定辦理。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2-19
  • 發布日期: 2017-01-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就業安全科
  • 點閱次數: 1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