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第9款規定:「復職: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所謂「原有工作」係指受僱者之「原有工作職位」,且不得任意變更其原有勞動條件。另雇主如經徵得受僱者同意,亦可調動受僱者,惟仍應參照調動五原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