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受僱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至第20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時,雇主必要時得要求受僱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此條未包含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有關申請生理假之規定,故雇主不得於受僱者依法申請生理假時要求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