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規定: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 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 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