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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否因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而終止勞動契約?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規定: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 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 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2-19
  • 發布日期: 2017-01-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就業安全科
  • 點閱次數: 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