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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所規定之禁止就業歧視有哪些呢?

【種族歧視】
種族歧視是指求職人或受僱者因種族(民族)的不同,而在招聘過程或僱用上遭受不公平或差別待遇。
世界上有許多國家是由數個不同種(民)族所組成,而總會有某一特定種族佔總人口的多數。於是,佔多數的種族常與佔少數的種族產生歧見或發生衝突。雖然遭受種族歧視者往往是佔少數的種族,然而,就業服務法有關種族歧視之禁止,所欲保障的對象並非僅針對該少數或特定的種族,而是所有種族都同樣受到保障。

【階級歧視】
階級歧視指求職人或員工因貧富、身分、財產、知識水準高低、職位區隔等遭受就業歧視。基本上,我國目前的社會並無所謂的「階級制度」。

【語言歧視】
係指雇主對求職人或受僱者因使用某種語言,或無法使用某種語言,而在招聘過程或僱用上有不公平或差別待遇。

【思想歧視】
若求職人或受僱者因思想的問題,而在招聘過程或僱用上受到不公平或差別待遇,即是思想歧視。例如:雇主對相同與不同思想的受僱者,不同的對待。

【宗教歧視】
若求職人或受僱者因宗教信仰,在招聘過程或僱用上受到不公平或差別待遇,即是宗教歧視。例如:雇主對相同與不同信仰的受僱者,不同的對待。某些宗教團體可能從事營利事業,如其在僱用、升遷等方面,因宗教的原因,對不同信仰之受僱者有不同的對待,即有宗教歧視之問題。宗教問題在部分國家較為嚴重,經常因宗教信仰的不同而產生紛爭,甚至發生戰爭。在我國,宗教信仰較為自由,因宗教信仰不同而造成的就業歧視並不多見。

【黨派歧視】
若求職人或受僱者因支持或參與黨派活動,在招聘過程或僱用上受到雇主不公平或差別待遇,即是黨派歧視。例如:雇主對相同與不同黨派的受僱者,不同的對待。

【籍貫歧視】
對於本省、外省等籍貫的不同與偏好,在招聘過程或僱用上有不公平或差別待遇,即是籍貫歧視。近年來,我國因族群融合,籍貫歧視的情形已逐漸改善。

【出生地歧視】
出生地係指求職人或受僱者之醞成地,屬與生俱來、無法改變之特質,此一特點即是禁止就業歧視的基本精神所在。而因出生地的問題,在招聘過程或僱用上受到不公平或差別待遇即是出生地歧視。

【性別歧視】
因性別的問題,而在招聘過程或僱用上受到不公平或差別待遇即是性別歧視。性別歧視非僅及於女性,男性也可能面臨性別歧視問題。

【性傾向歧視】
性傾向歧視是指求職人或受僱者基於性傾向(例如:同性戀),而在招募或僱用上受到不公平或差別待遇。

【年齡歧視】
就業年齡歧視是指雇主以年齡為由,對求職人在招聘過程或對受僱者在僱用期間施予不公平或不同的差別待遇。

【婚姻歧視】
求職人或受僱者因為婚姻的狀態,在招聘過程或僱用期間遭受不公平或不同之差別待遇。

【容貌歧視】
當求職人在招聘過程或受僱者在僱用期間,由於本身容貌的因素而受到不公平或差別待遇即是「容貌歧視」。「容貌」應是指「個人臉型相貌美醜、端正、體格胖瘦、身材高矮與殘缺等外在條件。

【五官歧視】
雇主以五官的缺陷為招聘或僱用之依據,產生不公平或差別待遇,即為「五官歧視」。

【身心障礙歧視】
就業服務法並未對「身心障礙者」做定義性規定,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對身心障礙者之定義,是指因神經系統、精神、心智功能、語言構造與功能或其他身體上的構造與功能有偏離(不正常)或喪失而影響日常生活活動,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屬之。而因身心障礙,於招聘過程或僱用上受到不公平或差別待遇即身心障礙歧視。

【以往工會會員身分歧視】
若求職人或受僱者曾加入工會為會員,而在招聘過程或僱用期間受到不公平或差別待遇,即為「以往工會會員身分歧視」。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2-19
  • 發布日期: 2015-08-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就業安全科
  • 點閱次數: 2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