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略以: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雇主於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須繳納保險費用,受僱者亦無須負擔雇主應負擔之費用,受僱者之保險費需自行繳納,但得遞延三年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