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有以下責任:
1.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2.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該項雇主法定責任,非以雇主需查明性騷擾事實真相為前提,亦非以被性騷擾者是否已離開工作環境而有差別,爰雇主負有應立即啟動調查及相關處理機制之責任。
3.雇主若未依法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或知悉性騷擾情事而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主管機關可依第38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同時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4.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5.設置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
6.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
7.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8.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之相對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9.雇主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仍不免發生性騷擾情事,而受有損害者,雇主可不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雇主若知悉性騷擾情形而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造成受僱者或求職者受有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