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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明定禁止的「就業歧視」有哪些?

我國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新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的規定:「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目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陞遷、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福利措施、薪資之給付、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上述皆是現行法令之規定及就業歧視之內涵。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2-19
  • 發布日期: 2018-09-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就業安全科
  • 點閱次數: 3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