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略以: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雇主於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須繳納保險費用,受僱者亦無須負擔雇主應負擔之費用,受僱者之保險費需自行繳納,但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及勞工需要支付社會保險費用嗎?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9-12
- 發布日期: 2018-09-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就業安全科
- 點閱次數: 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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