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知識補給站 > 就業歧視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之受僱者申請復職時,雇主可以拒絕嗎?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雇主因上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30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2-19
  • 發布日期: 2018-01-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就業安全科
  • 點閱次數: 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