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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胎假、產檢假及陪產假權益為何?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 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辦理。同條另有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5日,以及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之工資照給。受僱者為前開規定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否則即觸犯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主管機關將依同法第38條處以新臺幣2萬至30萬元不等的罰鍰。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2-19
  • 發布日期: 2017-01-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就業安全科
  • 點閱次數: 2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