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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分娩前開始請產假?
查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8 星期,女工如於產前 4 週請產假亦屬適當,如勞資雙方協商決定,妊娠期間女性員工得於產前分次請產假,亦無不可。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2-19
發布日期:
2017-01-20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就業安全科
點閱次數: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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