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8 星期;妊娠3個
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4 星期,(勞動基準法第50 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 條)。產假期間之計算,應「依曆連續計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6條)。故該假期內如遇星期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包括計算在內。
2.產假期間工資計算:女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50 條第2 項)
3.女性受僱者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 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2 個月流產者,可請 1星期及5日之產假,雇主不得拒絕。惟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受僱者依規定請產假時,機關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