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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有關就業歧視之明定法律為何?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2-19
  • 發布日期: 2015-08-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就業安全科
  • 點閱次數: 1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