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在 X 航空公司飛航途中,機上旅客老陳對執勤的 X 航空公司空服員小美,伸出鹹豬手,小美立刻向座艙長報告,座艙長只有要求小美自行注意防範;老陳又對執勤經過走道的X 航空公司空服員小麗伸出鹹豬手,小麗向座艙長報告遭到老陳性騷擾,座艙長同樣只有要求小麗自行注意防範;X 航空公司空服員小雨也來向座艙長報告遭到老陳性騷擾;直到第 4 個空服員向座艙長報告遭到老陳性騷擾,座艙長才安排空服員如果需經過老陳的位置時,均由男性空服員行進,如果要提供餐點等服務時也由男性空服員提供,並請老陳控制自己之行為。事後,空服員集體向所屬工會反映,工會遂向○○市勞動局申訴 X 航空公司對於空服員反映遭到乘客性騷擾,沒有作立即有效的積極處理或補救措施,經○○市政府認定 X 航空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規定,而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8 條之 1 處罰,X 航空公司不服,向勞動部性別平等會申請審議。
審議結果:
座艙長在飛航旅程之中,負有管理指揮監督空服員之權力,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視同雇主」身分。座艙長在第 1 位空服員向他申訴老陳性騷擾時,座艙長就應該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直到第 4 位空服員向他申訴老陳性騷擾,才安排空服員如果需經過老陳的位置時,均由男性空服員行進,如果要提供餐點等服務時也由男性空服員提供,並請老陳控制自己之行為,顯然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第 2 項要求雇主在知悉受僱者遭到性騷擾時,應立即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的義務,X 航空公司的申請審議應予駁回,維持原處分。
資料來源:勞動部職場工作平權宣導手冊(110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