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畫目標: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5項規定,規劃整合相關資源,提供或轉介被害人運用,並協助雇主辦理同條第2項心理諮商服務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共同維護職場安全,特訂定本計畫。
二、申請期間:
(一)113年3月8日後雇主知悉工作場所性騷擾案件時,提供或轉介申訴人心理諮商,並已支付該費用,可向本局申請補助,申請期限至113年12月31日止。
(二)提出申請日之認定,以本局收受申請書之日期為準;以郵寄掛號方式申請者,以交郵日之郵戳為憑。
三、補助對象:
(一)登記設立之公、私立機構或事業單位或自然人雇主。
(二)工作場所性騷擾案件發生時,申訴人之勞務提供地在臺中市。
(三)本計畫所稱心理諮商,指經國家考試及格並依心理師法領有臨床心理師證書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者執行之心理諮商服務。
四、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本計畫係補助雇主提供並已支付工作場所性騷擾案件申訴人心理諮商服務之費用。接受心理諮商時間單次至少需40分鐘以上,每次補助上限為新臺幣2,000元,每案最多補助4次。
(二)前項補助金額依勞動部113年度「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業務計畫」辦理,補助結果核定依勞動部最後審查為主,且至當年度經費用罄即截止。
五、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
(一)雇主於協助申訴人心理諮商服務,並已支付該費用後,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本局,於補助申請期間向本局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申請書。(附件一)
2.事業單位(或自然人雇主)切結書。(附件二)
3.事業單位合法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自然人雇主國民身分證件正、反面影本。
4.心理諮商費用收據正本。
5.諮商(臨床)心理師證書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6.事業單位(或自然人雇主)領據。(附件三)
7.事業單位(或自然人雇主)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8.其他與申請補助項目有關之文件。
(二)申請文件如有缺漏,本局將以公文通知於15內補正,若逾期未補正,將予以退件。視補件內容以公文通知,雇主應依本局通知另補具相關證明文件。
六、審查流程:文件備齊,經本局審查後,以公文通知審查結果
(一)核准補助:補助費用核發方式以轉帳匯入至事業單位(或自然人雇主)帳戶。
(二)不予補助:曾獲政府機關(含本局)或政府機關委託之民間團體相同性質補助,有重複申請補助之情事。
(三)撤銷補助或追繳已補助金額:事業單位(或自然人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不予核發本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60日內返還:
1.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2.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對。
3.有重複申請補助之情事。
4.其他違反本補助內容之規定。
七、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本局得視實際情況調整相關規定。
◎相關連結:臺中市立案之心理諮商/治療所,可逕至「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官網」
(首頁>專業服務>心理健康>服務機構)查詢相關資訊。
◎表單下載:(如附件)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35204勞動基準科/洪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