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之修正(按:產檢假日數由5日增加為7日;「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5日增加2日,共為7日),修正發布「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條、第15條條文。 檢附原函及修正條文供參(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