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2條、第15條修正,業經勞動部109年4月6日修正發布,新增第2條第2項「前項辦法,應明定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及新增第15條第2項「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二、請事業單位及雇主遵循法令規定。
三、檢附原函、勞動部令及修正條文各1份供參(詳如附件檔)。
一、查「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2條、第15條修正,業經勞動部109年4月6日修正發布,新增第2條第2項「前項辦法,應明定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及新增第15條第2項「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二、請事業單位及雇主遵循法令規定。
三、檢附原函、勞動部令及修正條文各1份供參(詳如附件檔)。